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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残联 2022-03-31



 关爱残疾人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6岁,即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的(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未满15周岁),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者多重障碍的儿童。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申领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残疾儿童户口簿或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本市户籍残疾儿童需要到省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报销时提供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出具的该机构为当地康复机构的证明。


费用报销需提供材料


1. 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辅具适配验配单等;


2. 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补助款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划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



二、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免费康复救助



救助对象


具有龙岩市户籍,有人工耳蜗植入需求,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经定点医院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可以手术的年龄在1-6周岁,即申请当年度1月1日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


救助流程


听力残疾儿童经定点医院检查认为符合人工耳蜗手术医学标准,由定点医院医生填写《人工耳蜗康复救助申请表》中病史询问栏,由指定专家在定点医院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定点医院医务科盖章确认后,残疾儿童家长执《人工耳蜗康复救助申请表》、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核对身份信息,再逐级上报至省残联,省残联收到材料后,按季度在省残联网站公示符合救助条件名单,并书面通知定点医院安排手术。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补助对象


具有龙岩市户籍,并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能提供本市《残疾人证》评定医师或县级医院相应专科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补贴标准


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户、一户多残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80%给予补贴。但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的,不予补贴。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度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每年不超过2件。


补贴流程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有效《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残联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残联或县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或到适配服务机构进行适配,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凭发票、《申请(审批)表》、银行卡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市、区)残联报销结算。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



四、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



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接受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和康复,且当年住院累计3个月以上的精神残疾人,其中“三无”精神病人等民政部门已全额救助人员及当年度享受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0-6岁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住院救助的,不能作为本项目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该项目为一年一次性补助,患者住院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和有关部门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不足4000元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额度予以补助;自付部分超过4000元的按最高标准4000元补助。


申领发放


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审批表》,各县(市、区)残联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核定补助金额。通过审核的申报对象,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办理领取补助款手续,监护人应在《龙岩市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发放资金名单》上签收认领,残联将补助款拨入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助对象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发放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既符合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3. 其他情况: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申领发放


由残疾人本人或者法定监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残联审核申请人残疾等级、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经公示、审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县(市、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存入残疾人账户,并注明为“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



六、购买意外伤害险



保险期限


从2018年起,为具有龙岩市本市户籍,且在当年8月31日24:00前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登记持证的各类残疾人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自保险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期一年。


理赔方式


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对象可直接向承保公司进行报案,并携带理赔相关材料到当地保险服务中心申请理赔。


实施单位


市残联



七、扶残助学工程



补助对象


1. 残疾考生及低保户残疾人子女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以上一次性助学补助对象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当年考取中等专业教育学校以上的残疾学生及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2. 在校大、中专生补助对象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且在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残疾学生;


3. 已享受省扶贫基金会“扶贫助残大学圆梦行动”补助的对象,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1. 残疾考生: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


2. 低保户残疾人子女: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补助15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3. 在校残疾学生:在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中等教育学校学生给予每年学费补助1000元,高等教育学校给予每年学费补助2000元。


审批步骤


受助对象本人提出,填写《龙岩市残疾学生扶残助学补助申报表》或《龙岩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扶残助学补助申报表》或《龙岩市在校残疾学生扶残助学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后,送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再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并汇总填写扶残助学花名册报市残联审批。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



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申报对象


非财政拨款单位和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


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奖励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


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6%)×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九、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申报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


1.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人数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1人以上;


2.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 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4. 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6. 具备适合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设施。


申报时间


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奖励标准


1. 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2. 对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对象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1.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3. 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时间


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补助标准


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



十一、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



申报对象


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1. 非财政拨款单位;


2.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 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4. 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5.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申报时间


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奖励标准


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十二、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



奖励对象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2.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 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


奖励标准


经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十三、残疾人三轮机动车燃油补贴



补贴对象


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 持有有效《残疾人证》;


2. 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


3. 下肢残疾人;


4. 每个年度一人只享受一部车的补贴,每部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5. 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一 2006)。


补贴标准


260元/人·年。


申领程序


1. 驾驶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填写《福建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乡(镇、街道)统一收集后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并由县(市、区)残联登陆省残联网站“海西助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数据库填报相关信息;


2. 乡(镇、街道)在该补助资金到位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款及时足额拨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十四、代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费挂牌



申请对象


凡按照龙岩市质监部门公布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购买的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2006),用于本人代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车主,经市残联开具证明,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及购车发票,可以在当地的公安交警大队登记,免费挂牌。


实施单位


市公安局、市残联



十五、省级项目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补助对象


对列入省级项目家庭无障碍改造的省农办“造福工程”受益对象,省福利基金会“安居工程”受益对象,及各地残联自行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中有需求的残疾人户。


补助标准


每户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1000元。


实施单位


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



十六、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补助对象


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2015年国家贫困线为人均收入2855元),以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


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1. 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16500元给予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4500元给予补助;


2. 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14500元给予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3000元给予补助;


3. 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13000元给予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2000元给予补助;


4. 其他贫困农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11500元给予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补助标准中均含每户7500元中央补助资金。


申请流程


1. 农户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 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危房改造审批表》,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3. 入户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 审批公示。县(市、区)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实施单位


市住建局



十七、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补助对象


1. 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


(1)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农户;


(2)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


(3)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要搬迁农户;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


(5)农村中需要安置的五保户。不允许将居住在行政村和集镇等条件较好地方的农户(纳入整村搬迁规划的除外)纳入搬迁对象范围。以上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复。


2. 集中安置区申报条件:


(1)新建安置区。2019年集中安置区建房户数达到20户以上、50户以下的安置区,必须确保2020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50户以上安置区,必须确保2020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2)扩建安置区。2017年后开建并有续建、扩建的,累计集中安置20户以上,且基础设施建设比较配套的安置区。


补助标准


1. 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1) 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补助25000元;


(2) 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补助10000元;


(3)非贫困户,每人补助3000元。


(4)五保户,每户补助15000元。除五保户外,其他各类对象搬迁均可享受政策叠加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追加3000元,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3000元,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贫困残疾人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


2. 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采取“以补促建”奖励方式,对20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100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


申请流程


1. 农户申请。符合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计生户、残疾人、少数民族户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2. 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3. 审核审批。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入户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备案,审批结果要在所在村公示。


4. 竣工验收。搬迁安置完成后,按《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造福工程搬迁对象建好一层可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补助对象名单、实际补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十八、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



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含特困救助供养)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至2020年春季学期,我市低保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政府助学金由省定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30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按最高档每生每年3000元予以资助。


办理流程


学期初,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兜底对象(以下简称四类兜底对象)由县级资助中心实现主动资助,学生无需申请;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长携相关证明材料向有办园许可证的公办(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资助对象后予以资助。


实施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十九、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救助对象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执行。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方式和标准


1. 资助参保: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 医疗救助:


(1)特殊门诊救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按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2)住院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个人年度救助合计限额15000元。


3.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未享受医疗救助人员,个人自付15000元以上,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管理部申请一年一次性2000元以内的定额救助。


4.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管理部申请3000元/年以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实施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二十、残疾人养老保险资助



资助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办理流程


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农商行的账号(连城县为邮储银行),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注意事项


参保人必须在专门用于缴存保费的存折(卡)存足当年保费,否则银行无法扣款成功,会导致当年保费无法缴存。


实施单位


市人社局



二十一、“四免两补”政策



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四免两补”政策(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


实施单位


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二十二、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把智力、精神残疾为三级的成年无业残疾人纳入可按单人户施保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无业重度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实施单位


市民政局



二十三、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



凭有效《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


实施单位


市公交公司





编辑:黄婷 谢童昕

审核:陈联火 蔡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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